消防設施檢測火災探測器(含可燃氣體探測器)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時,應按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(可燃氣體報警)和故障信號檢驗: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,抽驗20只(每個回路都應抽驗)。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,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%~20%的比例進行抽驗,但抽驗總數應不少于20只。
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、型號、適用場所、安裝高度、保護半徑、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。點型感煙探測器應在試驗煙氣作用下動作,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,并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;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: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 1.0dB~10dB 時,應在 30s 內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,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。點型、線型感溫探測器應在試驗熱源作用下動作,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;點型探測器報警應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,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
火焰(或感光)探測器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,在規定的響應時間內動作,并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信號;具有報警確認燈的探測器應同時啟動報警確認燈,并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。可燃氣體探測器應符合 GB15322—94《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》第 4.1 條、第 4.6 條要求。
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,應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。通過采樣管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根據使用環境的不同,需要對采樣管道進行定期吹洗,時間間隔不應超過1年。探測器的清洗應由有相關資質的機構根據產品生產企業的要求進行。
探測器清洗后應做響應閾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試驗,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。不合格探測器嚴禁重新安裝使用,并應將該不合格品返回產品生產企業集中處理,嚴禁將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隨意丟棄。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%但不少于50只的備品。